妊娠合并肺結核近年來雖然在發達國家已較少,但在發展中的國家卻並非罕見。在抗結核藥物問世之前,結核病無論對孕婦及胎、嬰兒均有不良影響,但從70年代以來,由於抗結核藥物的發展,則對孕期的肺結核患者可有良效,使妊娠合并肺結核已不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。  

診斷

若孕婦有低熱、消瘦、乏力、盜汗等癥狀時,應重視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結核的可能,並予胸部攝片、痰檢抗酸桿菌以明確診斷。  

治療措施

1.加強產前保健:多數患者在孕前已明確診斷而及時治療,妊娠均可獲良好結局,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視,個別肺結核重度患者,一旦懷孕可發生不良後果。

2.播散性或纖維空洞型肺結核未經治療者,應在孕6~8周內,行人工流產術後,經治療病情穩定後再妊娠。

3.藥物治療:妊娠期已不主張應用鏈黴素。Dnider等1980年指出,在206例孕期應用鏈黴素治療肺結核患者中,其嬰兒有34例有聽神經受累致使有聽力減退或完全喪失,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鏈黴素治療。

孕期結核病的第一線藥物為異煙肼(INH)、乙胺丁醇,如再加用維生素B6則可防止INH對胎兒潛在的神經毒性,所以INH與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為首選葯。第二線藥物則以利福平,氨硫脲或卡那黴素為主。利福平在孕16周以後使用則更安全。用藥的療程為病情基本控制後,再繼續應用1~1.5年。對於伴有高熱、毒性癥狀明顯的患者,可用對氨水楊酸12g加於5%葡萄糖液500ml中,每日靜脈滴注,持續1~2個月;待病情好轉後,再選用聯合抗結核藥物治療。

4.產科處理

(1)孕期處理: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,抗結核治療和孕期保健必須同時進行。對嚴重患者應在結核病療養院或家中對她們行孕期保健檢查,特別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勵,消除思想負擔,有利防止高血壓等妊娠併發症。

(2)分娩期的處理:產程開始更注意熱能的供應和休息,防止由熱能供應不足或精神緊張而引起的宮縮乏力。第二產程多需產鉗或胎頭吸引器助產,以免疲勞過度使病情加重。如需剖宮產者,均行硬膜外麻醉為妥。產後注意出血感染。

(3)產褥期的處理:對於活動性肺結核產婦,必須延長休息和繼續抗結核治療及增加營養,並積極防治產褥期感染。新生兒應與患母隔離,並及時接種卡介苗。如果產婦為播散性肺結核患者,則其嬰兒需用INH每日~20mg/kg,持續1年;如果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及胸片均陰性,則可用卡介苗;如皮膚試驗陽性而胸片陰性,則需繼用INH1年;如皮膚試驗及胸片均為陽性,則需另加他抗結核藥物。

必須注意的是如遇有產後原因不明的發熱,不能以宮內感染解釋,則應考慮是否有肺結核病灶的擴散,應進一步行胸片檢查,明確診斷。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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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床表現

活動性肺結核患者,尤其是病灶較廣泛的中、重度患者,妊娠與分娩均能促使結核病情惡化,特別是重度而又未經抗結核治療且又無產前檢查的孕婦,妊娠和分娩將使病情加劇甚(或)死亡。活動性肺結核,如血行播散性肺結核、慢性纖維空洞型肺結核患者如一旦懷孕,則有使病情進一步惡化的可能。

由肺結核對妊娠的影響來看,特別是重症患者由於疾病可致慢性缺氧,則死胎或早產的發生率增加。但無論如何,自從70年代抗結核藥物的進展以來,凡經積極治療者,對母嬰預後已較以往有明顯提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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